水权的确定和转让
葛吉琦
南京农业大学副教授
摘要:由于水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我国<宪法>将水资源规定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把江河湖泊中的水资源由其流经的县、市或省等据为地区所有,并向周边地区进行水权出卖有悖于<宪法>,同时将加大用水成本和社会的额外负担,增加水权纷争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而并不是水资源配置的好办法.取水许可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应予坚持并不断完善.但是,可以允许获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的控制下进行水资源转让,进行水权交易.
关键词:水权水权确定原则水权转让
分类号:F4(工业经济)
论文发表日期:2003-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3( 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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