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转让的基本理念和应用分析
吴国平
长委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摘要:水资源是保障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资源,在水资源配置中政府居于主导地位,适度地允许水资源使用权的流转是政府管理水资源的重要一环.中国在建立水权体系时应充分借鉴其他国家水权变化原则,以建立适应可持续发展的水权体系.按市场规则,可交易的水权应是可独立支配的财产权,修建供水工程是水权拥有者实现用水权的必要途径;供水单位本身不拥有水权,而是用水服务者,但以其完善的管网为水权转让提供了必要的场所.具有足够水工程的缺水流域在特殊时期可看作一个庞大的供水工程,但天然河道内的不可控性,决定了水权转让只能局限于单一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内.中国的南水北调工程最终是为解决业已造成的流域生态问题,主要是公益性工程,其水价政策和运行管理模式应重新审视.供水企业收益点在于因兴建了供水工程从而给予了水权拥有者用水的便利,也即只限于工程本身的收益,而不涉及水资源的收益.
关键词:动态权利财产权水权转让
分类号:F4(工业经济)
论文发表日期:2004-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3( 15-17 )
中国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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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核心
ISSN:1000-1123
年,卷(期):2004,(16)
所属栏目:长江水资源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