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责任
朱蕾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一管理处
摘要: 一、水管部门是否应承担渠道公共设施致害事故的责任
1.水管部门管理对象的性质
水管部门管理的渠道属于公有公共设施.对公有公共设施,各国立法在使用名称上虽有不同,但学者对其认识却较为一致:"所谓公共设施,是指供公众使用的公物而言.公有公共设施指由行政机关或者其特许的公务法人设置或管理,供公众使用的设施."
关键词:渠道公共设施致害事故赔偿责任
分类号:D9(法律)
论文发表日期:2006-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27-2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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