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后评估报告》摘登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
摘要: 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评价
1.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1)条例颁布前管理状况
条例颁布前长江采砂在管理体制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多头管理,即管理主体不明确,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职责不清.涉及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有水利、国土资源、航道、海事、渔业、经委、公安、工商、税务等众多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等,多头管理制约着行业管理,各自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批许可发证,但多数部门义未考虑河势的稳定,以及防洪和通航安全等问题."条条管理"制约着"块块管理",地方政府无力协调,难以管理.在混乱的采砂管理体制下,政出多门且责权不清,多家发证,多家收费,也使监督、执法混乱,难以对长江采砂实行规范管理.
机标关键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评估报告采砂管理管理体制多头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
论文发表日期:2008-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6( 5-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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