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容量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的初步探讨
戴向前
刘卓
柳长顺
1.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100038,北京2.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100038,北京3.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100038,北京
摘要: 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目前我国在实际申请取水许可证时,不是当即缴纳水资源费,而是在用水后按计量的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资源费(本文称之为计量水资源费),这导致了多占用水指标、取水权无法有偿流转等诸多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进一步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本文借鉴有关部门经验,认为有必要开征容量水资源费,并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容量水资源费制度探讨
分类号:TV123.4(水利工程基础科学)
论文发表日期:2010-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3( 3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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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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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核心
ISSN:1000-1123
年,卷(期):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