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环境资源法理角度看河湖管理的行政作为
蔡守秋
武汉大学
摘要:只有将江河湖泊定位为公众共用物,将公众的基本用水与企业的营利性用水区别开来,将天然的江河湖泊与人力加工的水产品(如瓶装矿泉水)区别开来,才能从根本上将水政府管理部门与水商品企业、政府对江河湖泊的管理活动和水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水政府管理行为与水市场行为区别开来,才能使政府对江河湖泊的管理接受法律拨权、受到法律制约,才能将政府对江河湖泊管理的权力关进笼子,才能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水公众共用物供给方面的主导作用、市场在水商品贸易方面的引导作用.
机标关键词:环境资源法理河湖政府管理行为江河湖泊管理政府管理部门水商品
论文发表日期:2014-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