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权与取水许可证期限研究
柳长顺1
杨彦明2
戴向前2
王志强2
1.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100038,北京;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100038,北京2.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100038,北京
摘要: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获得取水权.《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目前对取水权与取水许可证期限有不同的理解.
关键词:取水权许可证期限建议
分类号:TV213.4(水资源调查与水利规划)D923.2(中国法律)
论文发表日期:2016-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47-48 )
中国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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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核心
ISSN:1000-1123
年,卷(期):2016,(19)
所属栏目:水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