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改革要注重区域性与阶段性探讨
王俊杰
陈金木
王丽艳
1.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100038,北京2.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100038,北京3.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100038,北京
摘要:我国水权改革需要考虑区域性与阶段性问题.在分析水权试点地区及其他省(自治区)做法的基础上,提出在当前阶段,也就是在《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改之前,水权改革的重点是开展区域和取用水户水权初始分配,并在水权初始分配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区域间、取用水户间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为今后全国层面修改法律法规进而建立健全水权确权与交易制度体系奠定基础.
关键词:水权改革区域性阶段性
分类号:TV213.4(水资源调查与水利规划)D923.2(中国法律)
论文发表日期:2018-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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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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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核心
ISSN:1000-1123
年,卷(期):2018,(19)
所属栏目:专家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