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辩证法“三大规律”适用性的反思
郭强
河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摘要:从本体论的观点看,辩证法“三大规律”表示的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并不是普适于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最普遍现象.从认识论的观点看,“三大规律”是“运动”、“变化”、“联系”等范畴的具体化,因而其能够解释的现象不及运动、变化和联系等范畴广泛.作为方法论,“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的实际意义没有传统理解的那样大,“对立统一”能提供一定的分析程序,比较适合分析具有对抗性质的社会问题.由于世界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能够普适于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规律只能是形式上的、不涉及具体内容的规律,这类规律的实质只能是对日常经验的抽象反思.将“三大规律”方法化固然可以避免对其进行正误评价,但缺乏经验支持,难以证明其在方法上的优越性,因而这是一种消极的做法.
关键词:三大规律本体论认识论适用性
分类号:A81(马克思主义的学习和研究)
论文发表日期:2014-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5(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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