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风险及刑法应对
张秋芳
段誉宗
中原工学院,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7
摘要:作为一种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不仅给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带来极大便利,也极易侵犯数据安全、个人隐私与知识产权等法益,蕴含着较大的刑事风险.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具有区别于传统刑事犯罪的特性,刑法在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时面临责任归属、罪名适用方面的挑战.为了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风险,刑法应在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前提下,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研发者、服务提供者以及使用者的刑事责任,以提高刑法规范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在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基础上,增设新罪名,以弥补现有规范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规定的滞后性;强化研发者、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等责任主体的义务,从多维度保障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规范使用,以实现前沿科技与现实规则之间的有效平衡.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刑事责任
分类号:D924(中国法律)
资助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3CFX057)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23BFX027)中原工学院优势学科实力提升计划(GG202401)中原工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K2024JJ004)
论文发表日期:2024-10-25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6( 59-64 )
英文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