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商之刑事责任探讨
彭文华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政法系,广东,佛山,528000
摘要:网络服务商包括网络连线服务商和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网络服务商可以以作为方式实施网络犯罪,网络连线服务商不能承担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可以承担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网络服务商在共同犯罪中多数情况下承担主犯责任,少数情况下承担从犯责任.网络服务商的罪过责任形式通常是故意责任,不应该是过失责任.将网络服务商纳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网络犯罪的主体之中、适当加重网络服务商的刑事责任、对网络服务商增设财产刑处罚是刑法亟待完善之处.
关键词:网络服务商网络犯罪共同犯罪财产刑
分类号:D914(法学各部门)
论文发表日期:2004-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5( 55-59 )
英文信息展开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ISSN:1008-018X
年,卷(期):2004,22(3)
所属栏目: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