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的法律确权研究
涂燕辉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摘要:在信息时代,一切数据都是有价值的,大数据的商业化利用已成必然趋势.大数据商业化利用的前提是大数据的确权.根据其产生和利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大数据分为个体数据和整体数据.个体数据是基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个体在互联网上的行为而产生的数据,属于个人信息,权利归属于个体,商业价值不大;整体数据是海量个体数据的集合,属于民法上的"集合物",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其所有权归属于信息控制者.整体数据即通常意义上的"大数据",对大数据的搜集和利用须以不侵犯个人信息权为前提.
关键词:大数据法律确权集合物个人信息信息资产
分类号:D913.2(法学各部门)
论文发表日期:2016-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5( 8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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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ISSN:1008-018X
年,卷(期):2016,34(5)
所属栏目:政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