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规范解释及出罪路径
徐欢忠1
徐本鑫2
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2.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摘要:串通投标报价行为是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实行行为,其范围的合理界定直接关系到该罪的处罚边界与个案公正.若将串通投标报价扩大解释为包括"串通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实质性事项",既不符合经济犯罪兜底条款的解释规则,也违背了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相对独立性原则.刑法的解释应致力于探求立法时的价值取向与规范目的,核心在于明确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并以此确定法条的准确含义与适用边界.就串通投标罪而言,其首要保护法益是项目质量,其次才是公平竞争秩序.因此,基于该核心法益的真实含义,以下情形因缺乏实质法益侵害性,应予以出罪处理:一是串通设定资质要求、服务条件或技术参数等行为;二是投标人之间虽存在串通行为但最终并未中标的情形.此外,也不应仅以投标人使用相同网络地址上传投标文件为由,直接推定其构成串通投标罪.
关键词:串通投标罪报价行为法益侵害性刑事违法性出罪路径
分类号:D922.297(中国法律)
论文发表日期:2025-11-15
在线出版日期:2025-12-12(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9( 96-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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