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制度对数据产品财产权的归属判定
高宁宁
佛山大学法学院,广东 佛山 528000
摘要:数据权利体系是数据流通规则有效运行的基础,但目前其建构仍处于探索阶段,尤其在权利归属方面存在争议.数据产品是形态最为成熟的数据类型,可率先将其纳入财产权客体范畴.然而,现有法律制度难以为数据产品财产权归属的判定提供充分的依据.如何实现传统财产权理论与数据产品这一新型客体的有效衔接,已成为法律体系必须回应的关键议题.传统物权理论中的加工制度在确权逻辑上与数据产品的生成具有相似性,即原材料与劳动力结合产生新事物,导致原材料权属发生变动.这一类比为数据产品的权属判定提供了理论支持.借助加工制度,能够清晰地彰显数据产品生成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贡献程度和权益享有范围.数据处理者在数据产品生成过程中的劳动贡献显著高于数据来源者,因此数据产品财产权应归数据处理者享有.同时,可借助加工制度中的利益衡平原则对数据来源者给予相应补偿.
关键词:数据产品加工制度利益衡平数据处理者数据来源者
分类号:D923.4(中国法律)
论文发表日期:2026-03-15
在线出版日期:2026-04-07(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10( 7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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