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机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人民共和国薪金所得余额收入减除
论文发表日期:2006-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6-05-22(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1( 63 )
齐鲁珠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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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3-6040
年,卷(期):2006,(1)
所属栏目:法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