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
摘要: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规范操作程序,明确相关要求,确保转制工作依收或退回前,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依持证人员申请等原因撤销调转.第十三条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信息在调转平台、财政专网查询系统、调出地调转记录中均不存在的,可认定其所持证书为虚假证书,应予以当场没收其证书并开具相应凭证.
机标关键词: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持证人员
分类号:D922.26(中国法律)
论文发表日期:2011-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6-05-22(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齐鲁珠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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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3-6040
年,卷(期):2011,(3)
所属栏目:会计政策速递